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条文说明
8 仓库类建筑
8.0.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8.0.3 本条文字作了修改,进一步区分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仓库与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的区别。
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确定。
仓库类建筑,各行各业都有多种多样的规模、各种不同的功能、破坏后的影响也十分不同,本标准只提高有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仓库的设防标准。但仓库并不都属于其他类,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例如,属于抗震防灾工程的大型粮食仓库一般划为丙类。又如,《冷库设计规范》GBJ 72-1984规定的公称容积大于15000m3的冷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规定的停车数大于500辆的特大型汽车库,也不属于“储存物品价值低”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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